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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疫情進入常態化防控以來,上海市質子重離子醫院(以下稱為“重離子醫院”)持續推進粒子診療服務“保穩增效”。記者獲悉,截至今年9月初已累計收治腫瘤患者近5000例。近期,醫院還將乳腺癌納入粒子放療重點病種管理,為更多患者帶來治療希望。
乳腺癌成為全球第壹大癌症,特別是在上海等大型城市,乳腺癌已連續20多年高居女性惡性腫瘤發病率榜首,放射治療是乳腺癌多學科聯合治療的重要手段之壹。
粒子放療精準、副作用小,特色優勢明顯,目前重離子醫院累計采用質子射線放療乳腺癌患者345例,其中隨訪時間滿6個月的患者244例,中位隨訪時間24個月,患者兩年總生存率達100%,兩年無瘤生存率達97%,隨訪僅觀察到皮膚色素沈著等輕微副反應,未見常規光子放療可能出現的對心臟的相關毒副反應。
重離子醫院同時充分發揮與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高度融合的優勢,兩院各學科專家團隊正攜手開展質子聯合重離子治療特殊分子亞型及對常規放療不敏感的難治性乳腺癌(如三陰性乳腺癌、HER-2陽性乳腺癌等)的科研攻關,幫助此類患者獲得長期生存並改善生活質量。
記者獲悉,目前重離子醫院已可收治40余種腫瘤疾病,覆蓋我國居民常見惡性腫瘤。圍繞我國發病率靠前的鼻嚥癌、顱內顱底腫瘤、早期肺癌、肝癌、前列腺癌等5個重點病種開展臨床治療,並對胰腺癌開展重點臨床研究。
截至9月初,上述“5+1”重點病種出院患者達3200余例,占粒子放療出院患者總數的65%。有關前瞻性臨床研究的持續追蹤結果表明,重點病種的粒子放療效果已達到或超過日本、德國等國際同類機構先進水平。
據悉,重離子醫院1-8月完成粒子放療出院患者量較去年同期增長3%,粒子診療服務能級進壹步提昇,僅8月便完成粒子放療出院患者再超100例,服務量達歷史新高,繼續保持國際同類機構領先水平。
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專家團隊圍繞“兩確保、三嚴格”要求,將質子重離子臨床標準規範(SOP)拓展至66項(第11版),患者實現平均治療次數從2021年的21次優化至18次,進壹步加快了適宜患者收治、周轉,減少入院等待時間,以此惠及更多腫瘤患者。
來源:作者:顧泳
2019-11-18 07:17
從德國代購抗癌藥、通過QQ等渠道向國內患者銷售、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幾乎是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翻版情節。
澎湃新聞近日獲悉,被稱為現實版“藥神”的翟壹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翟壹平夥同他人共同違反國傢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數額達4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翟壹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係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翟壹平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對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有明確的認知,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翟壹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翟壹平向澎湃新聞表示,他接受判決結果,沒有上訴。目前他已經在社區進行矯正。
和電影《我不是藥神》類似的情節、境外已上市藥品是不是假藥的爭議、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讓翟壹平案備受關註。
從德國代購抗癌藥,涉案金額470多萬
翟壹平案案發於2018年7月,距離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不過20天。
澎湃新聞獲得的經翟壹平證實的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滬7101邢初273號】顯示,翟壹平,男,1972年出生於江蘇省海門市,漢族,大專文化,無固定職業。2018年7月24日翟壹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據《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公開報道,翟壹平被刑拘時涉嫌的罪名是銷售假藥罪,後來變更為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壹平和郭某洪(另案處理)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商議決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購買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藥品,經國際航班乘務人員私自帶入境內交給被告人翟壹平,後由翟壹平負責通過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銷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價為人民幣13,500元、0PDIV0(40mg/4ml)售價為5,500元、KEYTRUDA(100mg)售價為28,000元、LENVIMA(30粒裝)售價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翟壹平與郭某洪共同非法經營藥品數額共計470余萬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翟壹平租住的上海市寶山區某住宅將其抓獲,當場查獲部分0PDIV0、LENVIMA藥品,在其租用的寶山區另壹處房屋查獲部分KEYTRUDA藥品。經藥品生產企業認定,上述被查獲的藥品均係正規生產藥品,且均於2018年7月至9月間經國傢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在中國上市銷售。被告人翟壹平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內容壹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翟壹平夥同他人共同違反國傢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數額達4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翟壹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係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翟壹平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對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有明確的認知,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25條第1款,第27條,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73條第2款、第3款,第52條,第53條,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第3款,第11條第1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
壹、被告人翟壹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翟壹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贓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翟壹平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壹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假藥認定有爭議,新法已修改
翟壹平案案發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上映幾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現實與法律在代購抗癌藥方麵的碰撞等嚴肅命題,備受社會各界關註。案發後,多傢媒體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報道和探討。
原《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根據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的,最低處罰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青年報》2018年8月16日刊發的評論文章指出,沒列入監管部門藥品名錄或沒有經過相關審批的藥,是法律層麵上的假藥,但不等於是客觀事實上的假藥。翟壹平為病友代購的抗癌藥雖是法律層麵上的“假藥”,卻是具有很好療效的真藥,將其“壹刀切”視為假藥予以懲處有欠公平正義。現行法規將未經批準或檢驗進口的藥認定為假藥,值得重新審視。
評論認為,就個案權衡利害,翟壹平代購行為的利顯然勝過弊,並沒有造成明顯危害性後果。在關乎救死扶傷、人命關天的進口藥代購案件中,執行法律要充分權衡可能會帶來的現實影響和社會後果。
另據《華商報》報道,翟壹平案案發後,該案的兩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信,建議修改刑法對於銷售假藥的規定。
建議信稱,衹要沒有政府批文,所有的進口真藥,壹律作為《刑法》上的“假藥”,哪怕是國際著名廠商生產、國外普遍有效、對國內起到填補作用的好藥,甚至是治療癌症等的救命藥而非誤人害人的假藥,嚴重超出國民對“假藥”文義範圍的理解。這與《刑法》應按“文義解釋”這壹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也有壹些媒體的報道提出了另外的疑問。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2018年8月18日報道,與電影中貼錢幫病友們買藥的“程勇”不同,翟壹平在購藥鏈條中獲得了利益,其數量和性質並不簡單;與現實中的陸勇也不壹樣,翟壹平雖曾罹患肝癌,但他從未吃過自己分發給病友的藥品,且兩種藥物在德國均係需醫生指導使用的處方藥。
報道還指出,翟壹平不知道從自己手中分發出去的藥物真假和來源,用於配送的“冷鏈車”也不存在。他並不清楚藥物原價是多少,所謂的5%代購費也是“隨意估算的”。
另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翟壹平所代購的PD-1已於2018年8月28日在全國50多個城市正式開售,且境內零售價比從德國代購更便宜。100mg/10ml規格零售價為9260元,40mg/4ml規格零售價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審議通過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傢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表示,這次對假劣藥的範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這是回應老百姓的關切。
在現實中,《我不是藥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蘇無錫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檢察機關也最終決定對其不起訴。
責編:秦璐敏